仁布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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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8-07

仁布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申报质效,提升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际成本,保障政府资金安全,促进资金精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投资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操作指引(试行)》《日喀则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宗旨意识,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程序规范、积极推进、实事求是、质量优先为导向,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指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的预算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四条 涉密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及县级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进行评审的,所有资料按保密相关规定报送。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的,评审费用按上级部门要求列支。

有相关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具体要求列支。未经审批,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所产生的费用自行解决。

县财政局对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局纳入年初预算。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七条 拟纳入县本级年初预算和预算调整的项目、县本级一般债券资金项目、县本级配套超过总投资5万元的项目,坚持“先评审、后入库、再安排预算”的原则。

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县财政局预算工作安排,对报送项目资料及内容合法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县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项目资料及内容进行审核同意后,将相关项目资料报送评审工作人员,根据评审工作人员审核结论,按程序经县财政局研究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县人大研定纳入年初预算。

财政部门预算布置后,各单位应积极准备、及时报送项目相关资料,避免扎堆等待预算评审。

第八条 预算调整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按程序及相关规定

上报县委、县政府研定后进行安排;未通过预算评审的由各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再次提交仍未通过的不予上报。

第九条 上级相关部门明确要求县级财政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上级相关部门未作要求的,工程类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类需县级进行预算评审由县财政局组织开展。县级资金项目需县里下达可研批复、概算批复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下达可研批复,概算批复后,县财政局组织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条 不列入预算评审范围项目。

(一)人员类和公用经费类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六)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七)前置审批不完备的项目;

(八)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的项目;

(九)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

(十)信息化项目评审按照《关于参照执行<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数据管理局)政务信息化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市数字经济专班办〔2025〕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资料应符合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要求。

完整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工作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必要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自治区、日喀则市及县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单位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可行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合理性。主要是指资金需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财力保障水平,是否符合财政保障范围和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支出范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支出是否符合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管理要求。

经济性。主要是指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勤俭办事业;项目实施方式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项目资金需求是否精打细算、是否合理。

绩效目标。主要是指项目是否按要求设定清晰、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包括产出目标(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和效益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绩效指标是否与项目内容、资金规模相匹配,是否能全面反映项目实施效果;绩效目标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具备可实现性和可考核性。

支出标准。主要是指项目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日喀则市及县级制定的各类支出标准、定额标准和开支范围;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情况;经费测算是否严格依据现行有效支出标准,无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开支范围的情形;对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支出,是否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算,确保资金使用精准高效。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建设工程类

1.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应至少包含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分析性)、可研批复(按相关要求应单独下达可研批复的项目)。

2.施工图纸、概算书(应提供纸质版及软件)。

(二)纯货物、服务采购类

1.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分析)。

2.预算书(货物类应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技术参数、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服务类应包含:费用明细组成、计算方式、计算依据等)。

同一项目中涉及工程与货物或服务采购的,概(预)算书中应按照上述所有要求进行细化。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评审时应根据上述条款确定内容准备所需资料,填写“政府投资采购项目(概)预算评审登记表”,报送至县财政局归口业务指导员,指导员填写意见交评审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项目受理登记后,如出现调整送审内容、金额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至归口业务指导员签字同意后通知评审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任务。

(一)明确项目具体责任人,按规定完整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及时报送至县财政局归口业务指导员;

(二)评审期间积极配合评审工作,及时提供预算评审工作所需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评审期间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书面提出并辅以相关佐证资料,及时反馈;

(四)各单位应在收到中介评审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初步结论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评审工作人员。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并辅以佐证资料一并反馈至评审工作人员,仅有异议无佐证资料的不予采纳;

(五)其他需要配合事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任务

(一)各业务指导员工作任务

1.资料完整性初审:对照预算评审资料清单,逐项核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报告、概算批复、政策依据等,确保无遗漏、无缺失。审核资料填报规范性,确保数据真实、逻辑一致,不存在虚假填报或关键信息缺失。

2.必要性与合规性初审: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市级及县级政策导向及单位核心职责,是否存在重复建设、交叉重叠情况。初步审查项目支出方向、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及财政管理要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倾向。

3.绩效目标初审:指导项目单位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指标是否量化、可考核,是否与项目内容、资金规模匹配,确保绩效目标可实现、可监测。

(二)评审工作人员工作任务

1.负责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2.对拟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资料过于简单或技术方案不够细化,不具备基本工作时间、无法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审核后给予建议性意见;

3.沟通协调归口业务指导员、各单位、中介机构等;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查勘;

5.对中介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预算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和预算资金需求的,预算评审审减超过20%的,财政部门将酌情核减单位预算;对申报质量较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有关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硬化预算约束二十七条措施>的通知》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树牢全县“一盘棋”的思想。项目应以补短板强弱项为主,按照项目成熟度和轻重缓急程度综合考虑拟申请纳入本级预算的项目,报送预算报告书应坚持满足功能需求、实事求是、不豪华装修、不增加不必要的工程量等原则。

第三章 全过程跟踪评审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复杂的、涉及重大民生和教育的项目,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要求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建设单位认为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工程项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由县财政局负责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

第二十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开展阶段及评审重点内容。

一、项目实施准备阶段

(一)招投标过程: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最高限价、工程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二)合同审核:对未签订的所有合同进行审核。

二、项目实施阶段

(一)隐蔽工程:对隐蔽工程施工、签证、验收进行评审;

(二)工程变更签证:对变更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审;

(三)材料及设备采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对合同外新增材料或变更材料价格进行评审,对列入暂定价范围的材料或设备进行评审;

(四)工程进度款拨付:对工程进度款拨付是否按合同约定及相关程序执行进行评审;

(五)索赔事项:对已发生的索赔事项进行记录;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索赔事项及时搜集证据,提出反索赔;对可能引起索赔的事项进行重点跟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三、竣工验收阶段

(一)工程验收:总体验收前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有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违约行为;

(二)竣工结算:根据现场实际,协助建设单位对结算的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等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竣工财务决算:对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进行核查;对财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全面,是否专账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超进度拨付工程款项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跟踪评审工作,跟踪评审阶段根据具体进驻时间及项目开展阶段确定相应工作,具体工作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全过程跟踪评审任务后,应当常驻施工区域,深入施工现场,全面掌握施工动态,主动参与项目实施协调,加强工程细节控制,开展动态评审,及时给出可行性意见建议,实现对工程质量、造价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其他参建单位召开的本项目的会议,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现场发现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存在的问题,应第一时间告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做好留证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超概(预)算预警机制,形成项目投资动态控制体系,发现异常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及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需要,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了解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重难点以及需要协调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确定后,须及时将本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团队人员报送县财政局备案。为保障项目评审工作连续性,承接单位应保持服务团队相对稳定;因人员离职、岗位变动等客观特殊情形确需调整项目评审人员的,中介机构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更换人员专业资质、执业能力不得低于原在岗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完成后,应及时出具评审结论,报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财政局根据结论编制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表,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完成后,应根据评审工作计划安排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结)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工作人员待查。

第三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范围

(一)县级实施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二)县级实施并全额投资的(除市本级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

(三)政府资金投入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由县财政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不予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范围。

(一)应当办理前置手续,但前置审批不完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纯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经财政厅、审计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已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或已列入评审计划的项目;

(四)非财政性资金偿还贷款项目;

(五)资金未全部到位的项目;

(六)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不予评审。

第三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市、县级全额投资的项目,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审核的,无其他要求的,其审减资金由本级财政调剂收回。

第三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重点审查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单价、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合理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五)项目资金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项目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仁布县财政预算管理内控制度》(仁党办发[2025]21号)第八条内容履行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后,按程序继续开展审核;

(八)设计、监理等内容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合的情况;

(九)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准确,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十一)项目建成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工作计划安排

(一)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项目,县本级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项目,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项目情况即时开展;

(二)各单位根据实际应于每年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之前按季度将已编制完成的竣工财务报表的项目统计表报送至县财政局评审工作人员进行汇总,县财政局评审工作人员根据项目情况制定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计划;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作任务。

(一)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加强项目管理人员专业化学习,全面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多元化、多形式强化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运用;

(二)明确项目具体责任人,认真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完整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及时报送至评审工作人员处,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协调项目其他参建单位,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现场查勘、核实取证及意见交换等工作;

(四)如实填写竣工财务决算廉政评审意见表并向评审工作人员反馈;

(五)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及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评审工作人员;

(六)建设单位应及时派出专人到评审工作人员处领取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积极联系需要签署意见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还评审工作人员处;

(七)其他需要配合事宜。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人员工作任务。

(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收集并整理项目基础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工程量,协调参建各方交换评审意见;

(四)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意见对不符合基本建设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五)编制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表,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三十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领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送达回执,并在领取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对于送达回执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并辅以佐证资料一并反馈至评审工作人员,进行工程量核对。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签署意见的,财政部门将向建设单位印发通知,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将直接出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表,下达批复。

第三十九条 因参建单位资料不全、不配合等原因(不含建设单位),造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无法开展或退审的,由县财政局梳理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至县政府办、县发改委等相关单位,抄送至项目监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第四十条 对于在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项目监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及批复,作为建设单位做出有关事项处理决定、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上级相关部门对项目预算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有具体相关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布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仁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后续出台新政策,相关内容相应变动。

附件:1.政府投资采购项目(概)预算评审登记表

2.预算评审反馈表

3.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资料清单

4.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承诺书

5.竣工财务决算廉政评审意见表

6.财政评审基本建设项目决(结)算报审资料移交清单

7.《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送达回执

8.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9.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表


附件1








政府投资采购项目(概)预算评审登记表

项目名称


业务指导员意见


资金来源渠道


预算金额(元)


送审金额



送审时间

疑问提出时间

质疑答复时间

初稿提交时间

初稿确定时间

报告送达时间

报告领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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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送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送审人员:                      

联系方式:                

评审联络人员:                 

中介机构名称:                         

1.业务指导员意见由县财政局业务指导员填写,具体意见为“同意/不同意进行预算评审”,并签名,                                                                                            2.资金来源渠道由县财政局业务指导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3.申请金额(元)县财政局业务指导员根据单位申报金额结合财政具体拟解决资金的意见进行填写,                                                                                 4.项目名称,送审金额(元),送审人员,联系方式由项目报审单位填写,                                                                                                                  5.其他部分由县财政局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填写,                                                                                                                                  6.所有需经县财政局开展概(预)算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填写该登记表,未填写该登记表的县财政局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不接收该项目。


附件2

预算评审意见反馈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具体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反馈意见

 

注:1.请收到预算评审初稿后,加强核对,5个工作日之内反馈意见,未填写意见反馈的,预算报告将无法出具。2.如有反馈意见,请注明具体意见,并辅佐依据以附件形式附后。


附件3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资料清单



一、综合文件类



1.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初步设计、工程项目概(预)算批复。



4.评审报告。



5.指标文件(资金到位文件)。



6.工程项目相关的会议纪要。



二、建筑安装工程类



1.工程项目送审报告:(1)工程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立项、研、初设、概算批复情况(文号、内容、资金)。(2)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说明(招标时间、招标机构、标底价或最高控制价、评标情况、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及签订合同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及时间、工程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到位、支付、应付及资金余额等)。



2.已由县级审计单位、县财政评审的项目应提供评审报告。



3.项目各参建方的合同、协议书。



4.招标文件:项目设有标底价或最高控制价的,需提供明细预算书和相关文件资料。

5.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6.评标报告。

7.中标通知书。

8.施工图纸(CAD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本)。

9.竣工图纸(CAD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本)。

10.结算书[纸质、电子版、软件版、算量软件和算量资料(若有)。

11.全过程跟审报告。

12.竣工资料。

13.变更、签证资料(需相应参建方签字、盖章认可)。

14.开工、停工签署文件。

15.项目终验报告(交工、竣工)。

16.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17.环评、水保评价、林评、地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设备采购等相关承建单位的资质证明资料,以及工作成果文件。

三、基本建设财务类

1.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2.工程项目完整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及竣工决算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准备完毕后,由评审组到现场核查)。

3.本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支付台账、明细、凭证。

4.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说明。5.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6.工程项目资金的到位、拨付情况(拨付进度工程款的审批资料、拨款指标文件、预付工程款、材料款的抵扣依据和抵扣情况)。

7.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明细移交清单,出库使用情况及内部管理制度。

8.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财务资料。

四、项目各参建单位认为影响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的其他资料。

五、对以上所提供的竣工资料不是原件的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六、建设单位准备资料备查(可暂时不提供)

1.施工日志。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地勘报告。

4.监理资料、监理日志。

5.工程项目的全套质量检测资料、建筑材料的材质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

6.项目所有的招投标过程的资料(核准招标的批复文件、发布招标的公告、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资料、与招投标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附件4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承诺书

 

仁布县财政局: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中相关规定,为配合财政部门顺利完成                                      (工程名称)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报审的工程项目所需的决(结)算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合法,无遗漏,无重复,项目所有送审资料经我单位评审以书面形式签章后一次性报送,评审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再补充任何资料;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退审等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二、报审的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协议、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工程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文件资料,我单位需在贵厅下达竣工决(结)算评审通知前完成评审、补充、完善工作;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退审等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过程中,我单位积极予以配合,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人负责工作期间的协调、现场踏勘取证、对量等工作;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退审等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四、根据送审资料及实地踏勘结果形成评审意见,交换意见

后,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定案表。

五、 本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本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本项目施工方:           (联系电话:          )

六、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贵单位留存,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本单位留存。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竣工财务决算廉政评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具体负责人:


联系方式:




评审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廉

政

评

审

意

见

1.评审机构现场查勘人员共    名,是否存在主动向参建项目单位提出无理要求现象。




2.是否存在收受项目参建单位礼金、礼品、礼盒等现象。




3.是否存在接受项目参建单位请吃、请喝现象。




4.是否存在项目参建单位安排车辆接送现象。




5.是否存在与项目参建单位出入娱乐消费场所现象。




6.是否存在参与棋牌等带彩头的活动。




7.其他违反廉政的情形。







1.该廉政表由参与现场查勘单位、建设单位填写,并直接交县财政局,不得由评审机构代交。



2.该表填写后应由填写单位签字盖章,如有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可另附。


附件 6

财政评审基本建设项目决(结)算报审资料移交清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名称

完整/缺失

册数

备   注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建设单位须提供资料

1

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批复)




2

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




3

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4

实施方案的批复




5

评审报告




6

指标文件(资金到位证明)




7

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8

招标文件




9

投标文件




10

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




11

招标代理合同




12

地勘合同




13

设计合同




14

施工图审查合同




15

专项评价合同(环境、水保、林评等)




16

监理合同




17

施工合同




18

设备采购合同




19

施工图纸



CAD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本

20

竣工图纸



CAD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本

21

结算书(纸质和电子版)、跟申报告



建议提供:结算书软件版,建筑类哲婴算量模型软件版

22

竣工资料




23

变更、签证资料



四相应参定方签字、监章认可

24

设备类移交清单



建设方、供应方、见证方、签章

25

开工报告




26

项目终验报告(交工、竣工)




27

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按财建〔2016〕503号规定编制

28

本项目参建单位的支付明细




建设单位准备资料备查(可暂时不提供)

1

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

地勘报告、监理资料




3

各步建单位的成果文件




注:以上所需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交接人(建设单位联系电话):                  接收人(联系电话):


 

附件 7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送达回执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地点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单位名称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



收到日期



备注

1.对于财政投资中介机构出具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结论之日起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2.在评审结论答复期内如遇双休日、节假日,照常上班。


 

仁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5日印发

文字解读:http://www.renbu.gov.cn/public-jd-detail2.thtml?cid=697156&___sys_cms_preview___=a555c159b6445bc5af85ed833d8c4cd3c460caedd294c2d257b8a14098fe6ee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