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布县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土地利用与建设 违法行为处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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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7

仁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布县城镇开发

边界线内土地利用与建设违法行为

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仁布县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土地利用与建设违法行为处置办法(试行)》已经仁布县人民政府党组2025年第1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具体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仁布县城镇跟开发边界线内土地利用与建设违法

        行为处置办法(试行)

          2.仁布县城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试行)

附件一: 仁布县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土地利用与建设违法行为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仁布县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土地利用与建设行为,维护城镇规划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布县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各类违法建设、违规用地等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罚及执行。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开发边界线内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经批准超规划面积建设的;

(二)未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历史原因形成的违规超建行为;

(四)其他违反城镇规划与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仁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开发边界线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材料核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范围及责任主体,形成书面认定报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核算标准:本办法涉及的“建设工程造价”,统一参照《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仁布县年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执行,具体核算由仁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取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符合资质条件的外地机构平等参与选取,核算结果需经当事人核对确认(当事人逾期不确认的,不影响核算结果效力)。

第三章 调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仁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程序,对线索真实性、违法行为初步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条 经核查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仁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对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单宗违法宗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仁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邀请住建(城管)、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合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 处罚与执行

第十条 为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建设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城镇开发边界线内未按照土地出让面积范围建设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1.未完成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

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限期拆除违法部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直接限期拆除违法部分,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处罚标准对各类建设主体平等适用,无差异化要求)。

2.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处罚规定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1)责令限期补缴超建部分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评估价计缴,评估机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土地估价相应资质条件且已按规定完成备案,由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或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确定),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2)若超建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且经核查属于测量工具精度偏差、施工工艺微小误差等非主观故意情形(需由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执法部门核查并公示确认),同时未侵占市政设施、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规划控制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对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统一适用“仅责令限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免于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部分;若无法拆除的,没收违法建设实物或违法收入;

(2)同时,责令限期补缴超建部分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评估价计缴,评估机构要求同上),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此类情形不适用上述“免于罚款”条款)。

3.历史原因形成的违规超建行为处置规定

本处置仅针对2022年5月21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违建,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单位关于规范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有关工作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定文件执行;具体处罚标准以附件《仁布县城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试行)》为准(已下发公告,可通过仁布新闻公众号查询);对不同所有制、规模、注册地的市场主体,同类历史问题适用同一标准,保障公平一致;整体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尊重历史”原则,结合实际情形妥善处置: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1)适用条件:建筑符合现行城乡规划要求,无安全隐患,通过补办手续可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处置方式: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如土地出让金等),补办规划、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处罚标准参照上述基准表执行,完成整改后依法合规确认建筑权益。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1)适用条件:建筑违反现行规划强制性内容(如侵占市政设施、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或整改成本过高不符合实际;

(2)处置方式:按上述法定文件及基准表规定,依法采取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措施;处罚标准参照基准表执行,确保处置合规且兼顾历史实际。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实际用途使用期间的土地收益计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仁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仁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仁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上述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请仁布县人民政府责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等措施;必要时,可提请县公安局协助维持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措施依法依规实施。

第十四条 处罚款项应当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土地出让金补缴款项按仁布县土地出让金管理相关规定缴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西藏自治区法规执行,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6日起施行。

附件二:仁布县城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试行)








仁布县城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试行)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轻微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处理的。责令拆除,不予并处罚款
较重不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处理的。                                                  责令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严重造成危害后果或阻挠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处理的。责令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2未按照土地出让面积范围建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
轻微历史遗留问题(存量) 未开工建设或未按建设完成投入使用,能够立即按照要求整改恢复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新建因坐标数据偏移存在的1㎡-5㎡(不包含5㎡)超范围建设
微重历史遗留问题(存量) 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且超范围建设在50㎡(不包含50㎡)以下的。超范围建设面积除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外,按照100-200元/㎡予以处罚。
新建 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且超范围建设在5㎡-10㎡(不包含10㎡)。
较重历史遗留问题(存量) 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且超范围建设在50㎡-100㎡(不包含100㎡)。超范围建设面积除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外,按照300-500元/㎡予以处罚。
新建 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且超范围建设在10㎡-30㎡(不包含30㎡)。
严重历史遗留问题(存量) 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且超范围建设在100㎡(包含100㎡)以上的。超范围建设面积除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外,按照600-1000元/㎡予以处罚并无条件腾退超面积土地。
新建 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且超范围建设在30㎡(包含30㎡)以上的。
注:1.以上违法情节有一种及以上情形的即适用对应的违法程度;本裁量权中历史遗留问题(存量)时间节点为国务院规定的历史遗留违建处置统一截止时间“2022年5月21日。